《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公告”)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74号公告里这么短短的一段话,明确了个人获赠礼品个人所得税的全部政策,字数虽少但内涵丰富。
 
一、调整规范的范围
 
74号文的前述条款调整的是:企业赠送给个人礼品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不包括个人之间的礼品赠与。
 
二、企业广宣等活动随机赠送给个人的礼品
 
当下,企业开展宣传和广告的平台多种多样,形式也五花八门。有的在企业官网开展抢网络红包活动,有的在城市广场、繁华街道、小区门口摆摊送印有企业LOGO的雨伞,有的企业直接派员工到步行街、菜市场等人流密集区发放宣传小广告,并赠送到店红包或水杯等等,不一而足。这类形式无一例外有个特点:受赠对象的不确定性。
 
企业在广宣等活动中,向不特定的个人(当然不包括企业员工啦)赠送的礼品,如果该礼品属于纯获利益的所得,比如受赠的雨伞、水杯等,符合偶然所得的性质,企业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扣缴受赠人的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年会等活动赠送给个人的礼品
 
企业的年会、座谈会、开业(或周年庆典)、新品发布等活动,一般情况下,参与人员为特定的人群,比如公司员工、客户(供应商代表)代表、业主代表,在活动期间也会通过游戏、竞猜、抽奖等形式,向到场的个人派发礼品,比如车载吸尘器、餐具、大米等,有的甚至连福利彩票都有!这类活动无一例外都有个特点:受赠对象的确定性。
 
企业在年会等活动中,向特定的个人(当然不包括企业员工啦)赠送的礼品,如果该礼品属于纯获利益的所得,比如受赠的大米、食用油等,同样符合偶然所得的性质,企业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扣缴受赠人的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广宣、年会等活动赠送给个人的代金券等
 
前面说的个人在两类场合受赠的礼品中,【疯狂税客】反复强调:纯获利益。但是,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实际上并非纯获利益,企业派发这些礼品的目的,是鼓励和引导受赠个人到TA的企业消费,咱们常说羊毛出在羊身上,综合看,个人去企业消费,最终还是企业赚到,个人哪里来的所得!因此,此类代金券等礼品,不属于74号公告该条款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不征个人所得税。
 
五、企业随机派送个人的礼品如何进行扣缴申报
 
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以下简称“61号公告”)规定,对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预扣预缴的所得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实务中,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又可以细分为明细扣缴申报和汇总扣缴申报。对于本期所讨论的“偶然所得”项目,如果受赠人是不特定人群,或者不能及时准确获取受赠人身份信息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汇总扣缴申报的要求,这样也就无需采集受赠人的基本信息了。